⚠️紧急通知!个体户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有重大变化!税务系统开始自动监控成本了!
赶紧和顾姐一起来看看~01
个体户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有重大变化:👉 税务系统已自动提取进项数据,未提供成本费用发票和工资表的个体工商户将面临:
1️⃣ 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失败❗2️⃣ 经营所得税负大幅增加❗3️⃣ 可能触发税务稽查❗
各位小伙伴一定提醒老板要向供应商索要成本进项发票,不要虚增成本!金税四期系统上线,企业一定要及时自查账务,确保财税合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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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销无进”&“有进无销”
有销无进,就是在购进货物或服务时,没有取得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规凭证,而只在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较常见于小规模纳税人。比如:(1)为了节省成本,从没有开票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货物或服务;(2)为了钻政策空子,注册多个公司来开具发票,而没有实际的业务活动。
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企业“有销无进”。
有进无销,就是在销售货物或服务时,不开具相应的发票,而只有购进货物或服务的发票。一般较常见于一般纳税人。这种情况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能存在的,如果长时间都出于销项非常少,但是还在不停的采购,显然就是异常现象,那么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预警。钱哥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未开票收入也应该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索要发票是义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因此,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03
案件始末
近日,第一稽查局接到征管部门提供的涉税疑点线索:M公司进销不匹配,疑似虚开增值税发票。检查人员分析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已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欠缴税款17.5万元。
涉税信息显示,该公司在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短短11个月内,4次变更经营地址,11次更换办税员,行为明显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并且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电话均无法接通,邮寄送达税务文书时也均被退回。经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确定该公司登记地址为虚假场所。
检查人员查阅M公司纳税申报和发票数据发现,在该企业进项发票中,并无塔吊、渣土车、吊车等经营设备的购进及租赁费用支出,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一栏始终额度为零,所得税申报表中也未见租赁费用支出。这表明M公司对外出租机械设备业务并不真实。
同时,企业还有进销不匹配的问题:作为完全从事设备动产租赁业务的企业,M公司货物购进却以轮胎、机油、蓄电池等为主,累计占比高达74.71%。资金流检查也显示该企业运营异常:下游企业有151.3万元未收款,上游企业有1465.72万元未付款。M公司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并不停留。
检查人员推测,M公司很可能属于典型的“空壳企业”,并涉嫌在虚开后走逃失联。
经过对涉案大量企业账户、人员账户的资金流水信息进行定向追踪后,检查人员终于发现,M公司与上游企业间经由张氏兄弟账户的资金回流:每次“购货”前,上游企业股东等人员就会将资金汇入张某兄弟账户中,不久后这笔资金经由一名叫吴某的个人账户,最终汇入M公司账户,由M公司账户作为“货款”支付给上游企业。
接着,检查人员对M公司与下游30户受票企业的业务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调阅账簿资料、查验合同、核验相关产品设备、询问相关人员,最终证实,M公司与受票企业并无真实设备购销业务往来,其向下游企业开具的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至此,在检查人员锲而不舍地追查之下,M公司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的种种违法行为,在确凿证据面前无所遁形。鉴于企业虚开发票涉及数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第一稽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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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生产企业首先,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进销项发票不一致是正常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案例
2017年12月份山东菏泽一家经营电脑的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由于进销不一致被预警,金税三期系统显示该公司当年度大量存在购进的各种“电脑配件”、但是开具的销项却是某某“电脑”的情况。
经过税局评估科人员实地调查落实,证实该公司业务是真实的,不存在变名虚开等问题,进项税额也符合抵扣的规定,该商贸公司之所以购进的“电脑配件”开具“电脑”的销项,是因为一直从事组装业务。
最后,税局让公司会计写了一份书面说明,解除了预警风险,同时税局人员建议该企业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加上比如组装、委托加工等项目,避免经常出现进项不一致带来的涉税嫌疑。就如上述案例所说,该企业购进电脑配件,销售的却是电脑,当然购进发票和销售发票内容就不一致了。比如汽车生产企业,购进汽车制造的零件,销售的是整部汽车,这样进和销的内容自然也不一致了。根据我国相关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是允许这样的“进销不一致”的。
2.对于批发企业比如药品、食品、服装等等行业,批发企业都是买什么、销售什么,这很正常。如果说你买进了衣服,却销售了药品,这当然就不正常了,这种进销不一致是肯定不行的。并且,即便是进销同一件商品,它的其他参数也必须要一致,对于完全相同的一件商品来说,其上游、下游开票,都理当保持一致。何况还有各种商品管控。
3.对于计量单位这个也需要分具体情形,比如衣服,通常就是一件或者一套之类的,这个进销都是一样的。但是也有的商品不一定单位不变,比如面粉,商场购进时,有可能批量购买,采购发票计量单位是“吨”;但是商场向消费者零售,那就不可能是“吨”了,比如“千克”。这样进、销计量单位并不一致,但这其实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当然,这种情形下,账务处理之时,购进时最好就按照“千克”换算入账,否则后续处理也是麻烦。
4.关于银行账号一个公司,通常当然并非一个银行账号。比如甲公司,购买货物时,供应商开具“购买方银行账户”为A账号;然而,甲公司对外销售时,发票上“销售方银行账户”则是B账户。这是否可以呢?个人认为,只要A、B两个账号确实属于甲公司实际账户,确实分别使用了这两个账户进行了付款、收款,则即与事实相符,不能因此说发票开具错误。注:关于这个问题,浙江12366中心答复“企业开票信息中,银行账户栏目有什么要求?是否必须是公司基本户”这个问题时也有明确,“发票据实开具,填写企业银行账户即可”。最后,用一个反例来倒推一下,即使属于“商贸企业”,购销发票票面信息完全一致有可能是无法实现的。比如供应方是一般纳税人,而商贸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反之;又比如供应方依法免征增值税,而商贸企业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或者反之。这样必然导致商贸企业购进、销售发票税率一栏不会一致。总之,购进、销售发票信息一致自属正常,不一致也非不可,关键在于实事求是,与业务实际情况真实相符,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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