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际销售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比如买包盐)。未开票收入申报会被罚?未开票收入后期补开了发票填写申报比对不通过?未开票收入到底怎么申报?如何申报增值税?今天猫叔就陪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01
没开发票,做了未开票收入
税务局要罚款!问题:我是一个培训公司,有取得相关资质,2022年8月,税务局的同志来我公司,说我已经申报了158万营业额,但是从未申领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应当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罚我5000元!我公司经营过程中,从未违法违章,按期申报,也从未有顾客向我们公司索取发票而被我拒绝!如果对方索取,我会开给他的!市场上,也存在着大量这样的情况!
请问,这处罚是否合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注:这个案例,实务中很少见。目前看到的只是12366的答疑,并没有看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书。所以,最终会不会让罚款落地,现在还不好说。 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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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接着上例,给税局写一份关于未开票收入累计为负数情况的说明。
尊敬的 [某税务局]:我司甲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企业代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现针对我司在 2024 年 11 月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未开票收入累计为负数情况作出如下详细说明:
2024 年 2 月业务:在 2024 年 2 月份,我司与购买方乙公司达成销售智能存储柜业务,取得不含税收入 60 万元,税额 7.8 万元。当时由于乙公司声称不需要开票,我司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要求,在 3 月份申报 2 月份增值税时,将此笔收入作为 “未开票收入” 进行了如实申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相应未开票收入栏次,确保了纳税义务的正常履行。
2024 年 11 月业务及申报:2024 年 11 月,我司销售智能存储柜不含税金额共计 150 万元,销项税额 19.5 万元。其中 100 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 50 万元暂时未开发票。同时,应乙公司要求,我司补开了 2 月份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 60 万元。在填报 2024 年 11 月份增值税申报表时,我司将当期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 1 行第 1 列,同时,在第 1 行第 5 列 “未开具发票” 栏次填报 -60 万元以冲减之前申报的未开票收入。然而,申报系统提示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比对不通过。
本次未开票收入累计为负数完全是由于补开前期已申报未开票收入的发票所致。在 2 月份的业务中,虽然当时未开具发票,但已依法申报纳税,纳税义务已履行完毕。11 月补开发票时,按照税务规定需要在未开票收入栏次进行负数冲减,以避免重复征税。由于本次补开金额 60 万元大于 11 月当月新产生的未开票收入 50 万元,从而导致未开票收入累计为负数,这属于正常的业务操作流程中出现的情况,并非任何违规或异常的业务行为所导致。
财务处理依据:我司财务部门在整个业务过程中的账务处理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于 2 月份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在账务上已确认收入并计提了相应的销项税额。在 11 月补开发票时,按照规定进行了红字冲销原未开票收入的账务处理,即借记 “应收账款” 等科目(负数),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负数),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负数),同时按照正常开票业务处理补开发票的账务,确保了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证明材料:我司保存有完整的 2 月份与乙公司的销售合同,合同明确了销售的智能存储柜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能够证明该笔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有 2 月份销售业务的发货记录、物流凭证等,显示货物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乙公司。此外,3 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清晰地记录了该笔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情况,以及 11 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能够详细反映本次补开发票及未开票收入冲减的申报过程。
措施:为避免类似情况在今后的申报过程中再次导致比对不通过,我司已加强内部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申报业务的培训和学习,深入研究税务政策和申报系统的规则变化,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对能力。同时,我司正在着手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未开票收入台账管理系统,将对每一笔未开票收入的业务信息、申报时间、后续开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以便在申报时能够更加准确地处理相关数据,确保申报的顺利进行。
承诺:我司郑重承诺,以上情况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所有业务均基于真实的商业交易,不存在任何虚假申报或偷逃税款的意图和行为。我司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任何调查和核实工作,如有需要,愿意随时提供相关的财务凭证、合同文件、物流单据以及其他一切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材料,以维护我司良好的纳税信用和商业信誉。
[甲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即日起,未开票收入都这样处理!
税局上门查,也不用怕!一、未开票收入报税一定会被罚款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发票开具要求
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入账?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未开票收入怎么界定?就要熟练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总结了一张图帮助大家记忆掌握。
一图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项目 | 销售方式 | 合同、付款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备注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基本原则 | 前提: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基本原则:收讫销售款项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三者孰先原则: 1.收讫销售款项当天;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3.开具发票的当天。 | ||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先开具发票的当天 | |||
直接收款 | 原则: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均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
有合同未收款 | 合同约定收款日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 ||
有合同,先收款 | 收到款项当天 | |||
无合同,已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如对方的入库验收单、货款结算单等) | 收到款项当天(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
赊销、分期收款 | 有合同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 ||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 货物发出当天 | |||
无合同 | ||||
预收货款 | 销售一般货物 | 货物发出当天 | ||
销售特定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 | 已收款 | 收到预收款当天 | ||
未收款 | 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 | |||
委托代消 |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 收到代销清单当天 | ||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 收到货款当天 | |||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 | 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视同销售货物 | 货物移送当天 |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当天 | |||
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提供劳务(提供中或已提供完成) | 收到款项 | 收款当天 | ||
有合同未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 |||
无合同未收款 | 劳务完成当天 | |||
销售服务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提供服务 | 提供服务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 收款当天 | ||
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 | 合同约定收款日 | |||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 服务完成当天 | |||
无合同 | ||||
视同销售服务 | 服务完成当天 | |||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已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 销售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 收款当天 | ||
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 |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 |||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 |||
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 ||||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 |||
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 ||||
特殊销售行为 |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建筑服务的质押金、保证金 | 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天 | |||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 |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
销售电力产品 |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开票时间 |
具体政策规定
政策文件 | 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 | 1998年9月1日起,“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总机构在各地开立账户,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设立只收发货的异地仓库(不需办执照)或机构(需办执照),或者直接委托加工方就地发货来规避双道纳税】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第二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五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非银行会计你们知道结息日是哪一天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广州德发房产与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3号。 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加收核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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