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延期!1月31日前必须完成这项申报!税局刚刚通知!否则....

小伙伴们注意啦!税务局已正式发布通知,社保缴费工资申报不容有失。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或申报信息有误,导致社保费未足额缴纳,不仅要承担相应责任,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滞纳金。赶紧跟着头条君一起来看看吧!01

不延期!1月31号截止!

这项申报务必完成!

税局刚刚通知!

进入2025年,多地已经开始申报2025年的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一、申报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保险等险种的各类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在申报范围内。(注:部分地区可能有特殊要求,此处仅列示部分省市的申报范围。)二、申报时间不同地区的申报时间不尽相同,但大部分已经在1月开始了,列示如下:1、厦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关于社会保险费(含医保,下同)缴费的有关规定,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已经开始啦!申报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2、青岛市3、天津市4、山东省5、陕西省
6、江苏省7、新疆省篇幅有限,,,多地都已经开始申报社保工资基数,顾姐不在此一一列举,大家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信息,不要漏报!如果不按时完成,会有处罚和滞纳金!02

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

调整申报保姆式指南!

以厦门市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关于社会保险费(含医保,下同)缴费的有关规定,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已经开始啦!申报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办理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人员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调整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25年度的缴费档次;如有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可凭身份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调整申报,税务机关将以调整申报后的缴费档次为准。)




用人单位电子税务局调整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步骤1.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厦门,从【地方特色】栏目进入【社保业务】。
步骤2.  进入【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如单位参保人数较少,可选择【缴费基数单人变更】。
步骤3.  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再选择需要变更基数的人员点击【变更】。


步骤4.  填写【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点击【保存】,即完成该人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注:在厦缴纳机关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身份代码为151-160、167-173的),需同时填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机关养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步骤5.  如果单位参保人数较多,可采用批量变更的方式。进入【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点击【缴费基数批量变更】。
步骤6.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点击【下载批量模板】,导出模板,按照填写范本,填写《厦门市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后保存到本地。
步骤7.  点击【选择文件】,根据模板文件保存路径,上传《厦门市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提示“上传成功”即完成相关操作。
步骤8.  如有需要,可在【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界面使用缴费基数变更查询功能,单人变更查询点击【缴费基数单人变更查询】,批量变更查询点击【缴费基数批量变更查询】,进入相关页面后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即可查看该单位相关变更申报情况及处理状态等。


温馨提示


  1.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有调整的,用人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如果不变,可以不申报,将继续以原缴费工资作为确定新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



  2.缴费工资有调整的,建议用人单位先调整完缴费工资,核对1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账目无误后再申报缴费。本月应征账目为未申报状态时,调整申报后系统将重新计算当月应征账目;本月应征账目为已申报状态时,调整申报后系统将计算出当月应补缴的社保费。



  3.在厦缴纳机关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身份代码为151-160、161-173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机关养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字段都必须填写。其他参保人员变更基数的,机关养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用填报。

头条君提示:一定要按期申报足额缴纳社保哈,税局开始严查这款了,跟着头条君一起往下看!03社保缴纳出事了!2025年多家企业收到税局通知刚进入2025年1月,税局已公告多家企业关于社保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去年已有企业被税局催缴补足如下:


单位名称:湛江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因你单位未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基金规费征缴事项告知书》湛赤税社事告〔2024〕1236610号,因无人签收退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基金规费征缴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经初核,你单位未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请自接到本通知书15天内,到我局办税服务大厅或者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依法全员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十二、八十六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九、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2024年7月18日
其实,早在 2019 年,“社保入税”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之前是税局代征,现在“社保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逐步实行后,税务部门也就同时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直接的数据比对。
如果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就会引发税务风险。因此,现在日常社保缴纳的合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04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合法吗?理论上来说,工资和社保缴存基数应该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
这里先来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社保缴存基数:


社保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

到底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是不是合法的?这里举两个例子给大家说明一下:

假设张三与李四所处公司都在成都,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2023年成都市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公司一:


李四所处公司在成都,202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


按照上表中,社保缴费上限为21228元/月执行。


那么,2025年公司按照21228元/月的缴费基数为李四缴社保费用就是合法的。

公司二:


张三所处公司在成都,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公司按照每月4000元的缴费基数为张三进行缴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


这种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补缴。

注意: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5)补贴;(6)加班加点工资;(7)其他工资;(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2.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家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属于个别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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